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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
关于给予未按期报送年度报告单位书面警告处罚的通告
时间:2017年10月23日

关于给予未按期报送年度报告单位书面警告处罚的通告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1日至3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下列单位书面警告。

    未报送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

    1.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驻江西办事处

    2.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稽查大队

    3.江西省人源培训中心

    4.江西凤凰高级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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