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未按期报送年度报告单位书面警告处罚的通告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下列单位书面警告。
未报送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
1.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驻江西办事处
2.江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稽查大队
3.江西省人源培训中心
4.江西凤凰高级技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