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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文件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4-9)
时间:2013年1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明确了事业单位、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宗教活动场所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条件等事项,并规定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须提供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年度检查为“合格”的结论及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证明。考虑到事业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有利于减轻事业单位的负担,增强其提供公益服务的经济能力,强化公益属性。为体现登记管理机关为事业单位服务的宗旨,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向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二是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及时为事业单位申请免税资格出具相关证明。

  三是切实做好事业单位的年检工作,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管。

                                                          2010年4月9日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新省级行政中心西2栋5楼513室   邮政编码:330036
电话:0791-88918833 传真:0791-88918826 电子邮件:jxbbdjj@jxbb.gov.cn 投稿邮箱:jxbbdjj@jxb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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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残疾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

  第四章 职业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

  第二十八条 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章 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举办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班),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者转播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第三十四条 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六章 教 师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六条 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为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

  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或者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师资的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并采取设立培训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