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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文件
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辖变更问题的通知(2004年11月12日)
时间:2013年12月26日

                                                                  国事登字〔2004〕02号

 

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辖变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辖变更包括的几种情况

  (一)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后,登记管辖变更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后,登记管辖变更的;

  (三)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发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文件后,登记管辖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事业单位档案材料的移交

  事业单位登记管辖变更后,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称移交方)应当及时将事业单位的档案材料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称接收方)。档案移交工作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移交方

  1、自收到登记管辖变更有关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应当移交档案材料的事业单位名单,并向接收方发出《关于变更事业单位登记管辖的协商函》(以下简称协商函,附件1)。

  2、自收到接收方《关于变更事业单位登记管辖的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附件2)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接收方确认的名单,将各事业单位完整的档案材料复印,并在每张复印件上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者档案专用章,连同填写的一式两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材料交接单》(以下简称交接单,附件3)一并送达接收方。

  3、自收到接收方确认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辖变更的通知》(附件4)送达登记管辖发生变更的事业单位。

  4、将接收方送还的交接单与事业单位原始档案材料一并保存。

  (二)接收方

  1、自收到移交方协商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登记管辖变更有关文件的规定完成确认,并向移交方发出确认函。

  2、自收到事业单位档案材料复印件和交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一式两份交接单中的有关内容,一份送达移交方,一份存入事业单位档案。

  三、变更登记管辖期间事业单位登记事项的办理

  登记管辖变更后,事业单位持有的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继续有效。自登记管辖变更文件下发之日起,事业单位登记事项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除注销登记申请外,移交方不再受理应当移交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申请。

  (二)变更登记、年度检查和补(申)领证书由接收方办理。接收方核准事业单位的相关申请后,应当给事业单位换发赋予新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将收回的证书存入该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档案。年检前,接收方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年检的有关要求通知事业单位。

  (三)在换发新证书前,注销登记申请仍由移交方办理;在换发新证书后,注销登记申请由接收方办理。移交方(或接收方)应当在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接收方(或移交方)。

  四、其他

  (一)为了方便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移交工作宜在年检期间集中进行,将年度检验与换发证书一并办理。

  (二)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业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所登记的事业单位认真清理,对于已登记的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业单位,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200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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